(2015)图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曹秀兰与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曹秀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高玉喜,住图们市,原告曹秀兰之子。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利,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曹秀兰诉被告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150元,剩余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曹秀兰负担。审 判 长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志远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图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曹秀兰,女,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七组。委托代理人:高玉喜,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七组,原告曹秀兰之子。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法定代表人:方利,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曹秀兰诉被告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150元,剩余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曹秀兰负担。审判长杨鹏人民陪审员崔正植人民陪审员施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温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