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美芬与游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芬,游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张美芬,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文斌,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游柏华,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芬与被告游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芬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美芬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张美芬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