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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XX意与叶祖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XX意,女,汉族,居民,住繁昌县。被告:叶祖望,男,汉族,居民,住繁昌县。原告XX意诉被告叶祖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维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意、被告叶祖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意诉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诉讼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和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被告叶祖望辩称:借款是事实,我现在资金困难无法归还。本案经公开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日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5万元。为此,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祖望归还原告XX意借款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祖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娟娟附本文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