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向申请执行郝全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郝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刘向,男,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郝全忠,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刘向申请执行郝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