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伟宝与葛伟、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林伟宝。被告葛伟。委托代理人李若梅。被告赵海兵。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宝与被告葛伟、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伟宝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伟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孙晶晶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