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伟宝与葛伟、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林伟宝。被告葛伟。委托代理人李若梅。被告赵海兵。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宝与被告葛伟、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伟宝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伟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孙晶晶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