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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以聪、李莹与郑再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以聪,李莹,郑再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钟以聪,女,194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李莹,女,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志良(系原告钟以聪妹夫),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以敏(系原告钟以聪之妹),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郑再良,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以聪、李莹与被告郑再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以聪、李莹因已将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出售,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以聪、李莹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以聪、李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钟以聪、李莹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