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美军与丁进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军。被执行人丁进军。李美军与丁进军承揽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白河民初子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8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及股权、无房产登记,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207号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未实现的债权可随时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吴治衡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昌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