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兴伟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奉节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伟,蒋元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59号原告李兴伟,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元春,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兴明,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378757-X。代表人陈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吉辉,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伟与蒋元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伟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兴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兴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见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