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见霞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见霞,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09号原告:陈见霞,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霞诉被告广州市广花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见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陈见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陈见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琪徐杰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