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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嘉兴市。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车辆及房地产被本院在他案中查封,但房地产均设定了抵押,处置无意义,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数额特别巨大的被执行案件未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7431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85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