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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04-1号原告刘某甲,女,生于1998年1月15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路某某,农民。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94年10月3日,汉族,农民。第三人张某乙,男,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张某乙的存款冻结六个月,现原告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张某乙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第三人张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汝河路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64972.18元(账号为62×××01-0001),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占军审判员  赵晓燕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