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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第3127号原告某,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周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