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第3127号原告某,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周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