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罗凯与吴志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凯,吴志,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西安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雷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721号申请人罗凯。被执行人吴志。被执行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兰新哲,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西安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雷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春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志、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西安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雷昂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来法院履行义务。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吴志、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西安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雷昂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