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秋云与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云,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60号申请执行人李秋云,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惠安县人,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潘玉龙,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云与被执行人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秋云要求被执行人潘玉龙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已分配到执行款381696元,尚欠818304元及利息未还,现因被执行人潘玉龙的财产已被查封,正在处理中,且本院已将潘玉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秋云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