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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号付*号。法定代表人:林钟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办案人员调查,在登记的地址并未找到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经本院办案人员与申请人联系,确定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搬迁。我院办案人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地址找到了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传票。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在我院与申请人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了如下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之前已向申请人主动支付了部分案款,现剩余68000元未支付。1.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车牌号为陕A×××××)一辆过户到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抵23900元。2.剩余441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三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1日前向申请人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付清。3.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申请人陕西科盛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该和解协议正在执行中,因周期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5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