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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乔顺远与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顺远,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乔顺远,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济平,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自辉,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欧康,广西安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负责人。原告乔顺远诉被告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顺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顺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顺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乔顺远负担。审判员  谢环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秋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