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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袁进寿与韦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进寿,韦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袁进寿,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韦兴勇,男,汉族,住信宜市。袁进寿与韦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韦兴勇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袁进寿;并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于被执行人韦兴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镇隆人民法庭于2015年6月1日主动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渤海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或没有存款、或只有小额存款、或没有开户记录;到信宜市辖区内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到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工商登记。到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机动车档案登记。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及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提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