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维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4号被执行人宋维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维清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非法转让土地所得款11599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维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维清现正在服刑,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龙秀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