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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聂玉秀与吴云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68号原告:聂玉秀。被告:吴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秀诉被告吴云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玉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玉秀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玉秀负担。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