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牛敏与张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敏,张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牛敏。被告张晞。委托代理人张莹琳(受张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敏诉被告张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敏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敏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敏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敏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辰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