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牛敏与张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敏,张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牛敏。被告张晞。委托代理人张莹琳(受张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敏诉被告张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敏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敏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敏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敏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辰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