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勇诉被告李春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勇,李春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69号原告曹勇,男,现住辽中县。被告李春铃,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诉被告李春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曹勇承担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天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