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志怀与梁仁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怀,梁仁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陈志怀,男,1966年1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仁怀,男,1966年1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怀诉被告梁仁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怀在接到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由原告陈志怀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