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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生于1996年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采用刷卡消费的方式,使用那某身份证在江油市宏泰酒店开房并入住该酒店602号房间。后被告人赵某某容留那某、熊某、左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采用刷卡消费的方式,使用那某身份证开房并入住江油市宏泰酒店602房间。后被告人赵某某容留那某、熊某、左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对恒福宾馆检查时,发现赵某某、那某、熊某等人涉嫌吸食毒品,经检测三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审查,赵某某主动交待其在2014年11月21日在宏泰酒店602室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自动归案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容留吸毒人员那某、熊某、左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的情况,并指认了吸毒地点及吸毒工具;3、江油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中国银联签购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赵某某用银联支付酒店房屋费的单据;4、江油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宏泰酒店结账明细,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租赁酒店房间的情况;5、光盘,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容留人员入住赵某某租住酒店的情况;6、证人那某、熊某、左某某的证言,证明被赵某某容留吸毒的情况;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容留那某、熊某、左某某吸毒的情况;8、江油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明2014年11月26日挡获赵某某时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呈阳性;9、江油市公安局江公(涪江)行罚决字(2014)1116、1117、11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容留的那某、熊某、左某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0、那某、熊某、左某某人口信息,江油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前健康检查表及检验、检查报告单;11、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秀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