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玲琴、刘开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琴,刘开秋,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454号申请执行人:刘玲琴,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刘开秋,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韩英,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刘玲琴与被执行人刘开秋、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玲琴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均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4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振富审 判 员 陈基武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