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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学权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权,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胡学权,男,汉族,1961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陆大建,系组长。委托代理人:陆正斌,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系该组土地补偿费分配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权诉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学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权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