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汝军与姚君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汝军,姚君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汝军,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君兴,男,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王汝军与被上诉人姚君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王汝军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4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王汝军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常年居住在济南市天桥区,偶尔回到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告姚君兴提供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中公玉函行罚决字(2015)00008号)一份,载明:2015年5月31日8时许,在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109号门口,王汝军因对姚君兴收购废品造成小区环境污染不满,王汝军用拳头殴打姚君兴致使受伤……。为此决定,对王汝军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佰元。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王汝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王汝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汝军不服原审裁定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早已不在身份证上所载明的地址居住,本案应移送上诉人现居住地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姚君兴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有关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实,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