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师某与时敏杰、壹点教育学习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时敏杰,壹点教育学习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师某,男,汉族,2005年10月8出生,住焦作市建设东路光亚三街南小区47号。法定代理人师卫国。委托代理人王保才,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敏杰。被告壹点教育学习中心。负责人时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时敏杰、壹点教育学习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壹点教育学习中心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壹点教育学习中心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对被告壹点教育学习中心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欣第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