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650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秀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军,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立即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593.6元及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滞纳金5390.6元,合计人民币8984.2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