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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佛诉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佛,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胡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懿,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北大街昌明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任智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茂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中路银座家园1幢5单元右侧室;法定代表人:贾玉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胡佛诉被告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佛撤回对被告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佛承担。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雍嘉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