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儒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俞永林与杨畅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林,杨畅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儒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俞永林,农民。被告:杨畅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林与被告杨畅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永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永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永林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能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伊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