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石宴龙与黄体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宴龙,黄体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石宴龙,农民。被告:黄体水,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启,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宴龙与被告黄体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宴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石宴龙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