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石宴龙与黄体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宴龙,黄体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石宴龙,农民。被告:黄体水,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启,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宴龙与被告黄体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宴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原告石宴龙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