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海宗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宗,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320号原告胡海宗,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华,男。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宗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海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凤琴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