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宗友与简春超、林燕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友,简春超,林燕萍,钟明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227号原告杨宗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仡佬族,务工,住贵州省石仟县。被告简春超,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燕萍,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明东,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9层。代表人张伯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鸿,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家泉,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龙岩营销服务��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友与被告简春超、林燕萍、钟明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友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友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宗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