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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林大渭与雷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渭,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保险公司)。负责人闵宏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雷伟,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伟、永安保险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大渭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9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伟、永安保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永安保险公司处执行回案款2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林大渭;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林大渭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雷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大渭发现被执行人雷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剑   桥审判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长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