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蓝承虎、蓝萍等与王龙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承虎,蓝萍,陈凤花,王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蓝承虎。申请执行人蓝萍。申请执行人陈凤花。被执行人王龙海。本院在执行陈凤花、蓝萍、蓝承虎申请执行王龙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龙海于2015年8月6日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凤花、蓝萍、蓝承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凤花、蓝萍、蓝承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审 判 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