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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沈某某,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