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异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查清峰与洛阳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异字第90号案外人:陈改现。委托代理人:王富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查清峰。被执行人:洛阳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查清峰与洛阳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改现于2015年10月9日对本院2014年10月15日查封旺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环路与兴华西路交叉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建字第410324201300074200115号旺源新村“祥和苑”住宅小区1号住宅楼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改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所提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陈改现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改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