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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路建斌与被告正宁移风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建斌,正宁县移风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09号原告:路建斌,男。委托代理人:路涛涛,男。被告:正宁县移风建材厂,住址:正宁县山河镇移风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柏杨,任执行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建斌与被告正宁移风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建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建斌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路建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