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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2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29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泽,1997年5月6日生育次子,取名李迁。被告系长途货车司机,长期在外生活。2004年起被告便很少回家,也不顾家,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起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8月26日,被告到原告住处,将门撬开,把家里的财产全损坏,原告于晚上回家后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后被告又离开原告,至今未联系到。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乙缺席未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2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28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泽,1997年6月10日生育次子,取名李迁。被告系长途货车司机,双方聚少离多。2004年起,双方便常因货车生意及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常年分居生活。2015年8月26日,被告将家里部分财物损坏,原告向大荔县西关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后被告再次离开,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另查明,原、被告之子均已成年,长子已参加工作,次子目前在读大学。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次子大学期间的教育、生活费用。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公民报警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本院谈话笔录、本院与被告之胞弟李三虎调查笔录及原、被告次子李迁证言等在卷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法庭组成人员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本应珍惜双方的婚姻,但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聚少离多,常年分居生活,且双方因缺乏沟通,未能及时处理家庭及夫妻之间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对原、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无法查明,故本院不予涉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建莉人民陪审员  冉甲申人民陪审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