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华与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华,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袁华,男,生于1961年9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西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本市汉台区石马坡立交桥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22276393-5。法定代表人张明华,系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负担本案诉讼费3829元及执行费5946元。执行中查明,汉中市公安汉台分局于2015年7月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案由作出汉台公(经)立字(2015)1200号立案决定书,对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立案,现正在侦查阶段,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同意公安侦查完毕后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