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四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