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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四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