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德平、深圳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76号上诉人(原审互诉原告、被告)周德平。委托代理人李国光,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互诉被告、原告)深圳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美英,公司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子昱,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德平与上诉人深圳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荣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荣公司主张其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撤销其作出的深工保决字[2015]第5579705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案号为(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073号]。因本案上诉人兴荣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需以上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该案审理结束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