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9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全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庭下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仪 挺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