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路军与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王路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伟华、王争光,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艮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军诉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路军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2元,由原告王路军负担。审判员 雷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