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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瑞发与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发,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60号申请人:王瑞发。被执行人:徐荣。王瑞发与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荣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出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