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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金义与王详详、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义,王详详,王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吴民初字第01181号原告张金义,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王详详,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王建,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义与被告王详详、王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详详驾驶的被告王建所有的冀J×××××号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J×××××号车。本裁定书后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璇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