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碧余与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余,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刘碧余。被执行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功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碧余与被执行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