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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长葛市森茂林业有限公司、梅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原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梁彦岭,该行行长。被告长葛市森茂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梅淑华。被告梅淑华。被告长葛市天福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坡杨村。法定代表人梅淑华。被告许昌市羽洋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恒丰路。法定代表人李书超。被告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福港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被告王福臣。被告王红军。被告颜志宾。被告黄晓平。被告孔德友。被告郭玉太。被告王运宽。被告王志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长葛市森茂林业有限公司、梅淑华、长葛市天福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市羽洋铜业有限公司、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臣、王红军、颜志宾、黄晓平、孔德友、郭玉太、王运宽、王志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十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暂计至2014年9月20日的利息477892.29元,2014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另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三被告连带承担。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67元,减半收取计5733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333.5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