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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传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允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金菊,该公司官店支行职工。被告赵传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传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目前还在协调”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