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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秦光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光凡,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光凡,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庞喜仙,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平,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梁海辉。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茜,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光凡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秦光凡在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秦光凡承担。原审法院查明,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其与秦光凡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了员工工资发放签收表、证人证言、劳动合同等证据拟证实其主张。秦光凡认为其是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停车场受的伤,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就要对其负责任。关于事情的经过,秦光凡陈述: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是搞运输的公司,与秦光凡开的那台车的车主有运输业务,大约在2014年5月初,车主让秦光凡帮他开车运输货物,车主的姓名秦光凡记不清楚,但秦光凡能记得车主的相貌,车主是男的,他们夫妻两人一起搞运输。同年5月初,车主打电话给秦光凡,让其帮他开车运货,装货地点是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主约秦光凡到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停车场,当时车主还让秦光凡开了一下车给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看,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秦光凡记不清楚车牌号,只记得是安徽的车。秦光凡帮车主开车,车主答应给秦光凡每月5000元工资。5月初时秦光凡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停车场拉了货物出发到上海,和秦光凡一起去的还有另外一个司机,另外那个司机也是这个车主雇请的,我们是一起出发到上海,到了上海卸完货后那个司机自己回老家了,秦光凡把车子开回广州,回到广州的时间是2014年5月15日,秦光凡把车停靠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停车场内,秦光凡在上车顶拆雨布的时候,双手撑上车顶的过程中拉伤了背部。当时秦光凡以为没什么大碍,贴了膏药,过了几天还是不行才去了附近的药店买了点药,后来一直感觉没有好一直到现在。秦光凡打电话给车主,车主问秦光凡要多少钱,可以一次性付给秦光凡,秦光凡说不要多少钱,只要把秦光凡的伤治好,但对方后来就躲着秦光凡,秦光凡一直在找这个车主,也在找这台车,在太和附近的物流园找车主和车辆都没有找到,后来才知道这个车主跑路了。秦光凡还陈述:秦光凡是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停车场受伤的,故秦光凡认为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要负责秦光凡的医疗费用。后来车主又跟秦光凡说,秦光凡不是在开车过程中受伤,是车停好受的伤,这与车主无关,让秦光凡找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这件事情,所以秦光凡就认为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要赔秦光凡的医疗费。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始同意给秦光凡报销部分医疗费,但后来一分钱都没有给秦光凡报销。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秦光凡的陈述证实秦光凡是与承运车辆的车主发生雇佣关系,秦光凡不是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另查明:秦光凡于2015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秦光凡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69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原、秦光凡在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秦光凡服从该仲裁裁决。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员工工资发放签收表、证人证言、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秦光凡在原审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庭审中主张,秦光凡是其所驾驶的运输车辆的车主所雇请,双方约定秦光凡为车主开车,车主支付秦光凡每月5000元的工资,秦光凡的陈述清楚反映了秦光凡并非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雇请的事实,故认定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秦光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秦光凡提出其是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停车场内受的伤,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秦光凡的受伤是否负有民事责任属侵权法律关系调整,不在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中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秦光凡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由秦光凡负担。判后,上诉人秦光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及广州分公司是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名义上占有车辆,直接对车辆的运行进行控制、支配,获取运行利益,应当是法定的责任主体。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国内货运代理,建筑装潢材科,金属材料,五金机电,汽配,日用百货销售。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及广州分公司主要针对国内市场,包括控制国内大部分车牌车型,即也包括本案涉案车辆,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厂州分公司与车主存在的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并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秦光凡被招聘,正式工作都发生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处,秦光凡是按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要求跟其中一名车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主就不是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秦光凡完全有理由相信车主就是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车主的行为就代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行为。二、原审判决遗漏车主,遗漏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并未彻底查清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1、秦光凡于2014年5月12日正式入职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处工作,岗位是司机,约定月工资是5000元,秦光凡也是严格按照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分配的任务,跟其中一名车主去上海的,而且货物、出发点、最后落脚点,都是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发生的,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是准允发货方,也是最终受益方。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提及总公司,以及上诉人车辆货运的客观真实经过,显然遗漏了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没有查清事实真相。3、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及广州分公司与车主存在的一定的直接利害关系,究竟车主与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及广州分公司是何关系,没有证据表明车主就不是公司员工,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明知车主的身份、车辆信息,却有意规避责任,原审法院也没有认真具体落实及核实此车主的身份及车辆登记运行信息,显然遗漏了车主,无法查明事实真相。据此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秦光凡与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7日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秦光凡的上诉请求。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秦光凡应当承担证明本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义务,即秦光凡至少要提供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其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在本案中,秦光凡均未提供,秦光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秦光凡提交的《群众来访登记表》,是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缺席的情况下,由秦光凡单方面陈述,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和调查,不能证明其与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15年4月份之前,公司名下均未拥有过任何车辆,不需雇佣所谓司机,所有业务均以外包方式交由第三人承理。四、通过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秦光凡不是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五、之所以出现秦光凡所声称的找不到车主的情况,完全是由于秦光凡的原因导致的,秦光凡在一审做过多次的反复的变更陈述,使得一审法院及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法查明秦光凡声称的受伤那天究竟是从哪个车辆掉下来,由哪个车主雇佣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秦光凡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一审庭审时,秦光凡陈述车主的姓名、其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均记不清楚;二审庭询时,秦光凡的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拨打了秦光凡所提供的车主、跟车司机等电话,均不能核实秦光凡所称的车主情况。再查明,秦光凡于2015年7月30日向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承诺书:“本人秦光凡愿意接受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给予本人的人道主义救助款8000元整,本人承诺收到贵公司上述人道主义救助款后,本人因在贵公司停车场受伤一事与该公司再无任何瓜葛。本人承诺不再向贵公司追讨任何赔偿款项,本人承认本人受伤的这件事情与贵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出具收据:“今收到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交来的人道主义救助款8000元整(捌仟元),本人受伤一事与该公司再无任何关系。”秦光凡在二审庭询中确认已经收到上述款项,但是认为上述款项不足以支付治疗其伤病的医疗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秦光凡与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本案中秦光凡主张其与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仅提交《群众来访处理登记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作为证据,但《群众来访处理登记表》系秦光凡在广州市太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其受伤的情况所做的单方陈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也仅能证明秦光凡有道路运输的从业资格,未能证明秦光凡与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其次,一审期间秦光凡在庭审时及其到原审法院反映案件情况时,均多次陈述系车主雇请其开车运输货物,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系与秦光凡开的那台车的车主有运输业务。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本案中秦光凡所称的车主是何人、其驾驶的是何车牌的车辆等事实问题应该由秦光凡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秦光凡多次陈述称其记不清楚车主姓名和其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二审庭询时秦光凡的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亦拨打了秦光凡所提供的车主、跟车司机等电话,均不能核实秦光凡所称的车主情况,不能证明秦光凡所称的车主系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更不能证明车主的雇佣行为系代表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此秦光凡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以及秦光凡多次自述,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秦光凡上诉认为原审遗漏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工主体,故上海信德物流有限公司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秦光凡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光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武衡卢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